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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稼雨 | 从“AT分类法”到中国叙事文化学的故事类型分类——中国叙事文化学研究丛谈之六
发布时间:2018/12/24  阅读次数:2928  字体大小: 【】 【】【

【摘要】本文在对十九世纪以来几种主要的民间故事类型索引和相关中国民间故事类型索引进行评述的基础上,提出中国叙事文化学叙事文学故事主题类型索引的编制原则和具体方法。

【关键词】“AT分类法”   中国叙事文化学   故事类型   分类

  

故事类型是中国叙事文化学研究的主体对象。所以科学合理确定故事类型的分类原则是中国叙事文化学研究的首要工作和任务。这一工作是在参照吸收前人合理因素并剔除不适合的部分的过程中完成的。因此需要将其正反两方面的因素厘定辨析清楚,从而明确中国叙事文化学故事类型确定的依据和原则。

首先是对主题学“AT分类法”的吸收和扬弃。中国叙事文化学的理论是在参照借鉴西方主题学方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在分类原则上也需要对主题学的分类原则进行分析和吸收。

自十九世纪德国格林兄弟倡导民间故事搜集研究并身体力行之后,民间故事的分类工作引起了很多学者的关注和研究。其中有代表性的就是20世纪初芬兰学派的代表人物阿尔奈(Antti Aarne18671925)和嗣后美国学者汤普森(Stith Thompson18851976)所做的民间故事索引编制工作。他们的工作成果就是后来成为世界范围内民间故事类型研究的“AT分类法”。

最初阿尔奈的分类索引只有“动物”“普通民间故事”“笑话”三类,依据的材料也主要是以芬兰为主的北欧民间故事。在此基础上,汤普森将故事类型增加到五个,即动物故事、普通民间故事、笑话故事、程式故事、未分类的(难以分类的)故事。在材料范围上,汤普森将阿尔奈的北欧芬兰故事扩大到整个欧洲和亚洲非洲等地,从而完善了“AT分类法”的格局,使之趋向国际化[1]

对于中国叙事文化学的故事分类原则来说,“AT分类法”的积极作用在于它提供了一种宏观范式,将浩如烟海而又零散繁杂的世界各地民间故事系统地归纳为条理简略清晰的类型索引。这是中国叙事文化学进行故事类型分类索引编制的重要参照和主要依据。

但是,中国叙事文化学的故事类型分类又不能简单照搬“AT分类法”。理由有二。首先是研究对象的区别。主题学的研究对象是民间故事,其传播载体主要是口头传承。中国叙事文化学的研究对象是中国古代一般叙事文学故事,其传播载体主要是书面文字。这个区别对各自故事类型内容的属性有直接影响。以口头传承为主的民间故事就其受众的社会文化属性来说,主要是文化程度有限的民众,其关注重心是动物、笑话和一般传说性较强的传闻故事。而以书面文字传承为主的中国古代叙事文学故事的受众比较广泛,既有与民间故事受众吻合一直的普通大众,也有社会知识阶层。反映各阶层人们生活和精神取向的文本故事也包罗万象,千姿百态,无法用“AT分类法”的五个方面来涵盖。其次是故事材料范围的区别。阿尔奈的故事类型索引仅限于芬兰北欧地区,很有局限性。汤普森尽管有意弥补这个缺欠,将材料范围扩大到整个欧洲、亚洲和非洲,但仍有很多缺漏。“这部阿尔奈——汤普森的索引中仍然还有很多极为重要的国家和地区的民间故事资料没有被收纳进去;有些国家和地区的资料虽然在这部索引中得到一定的反映,但由于记录出版工作落后、研究工作薄弱等原因,索引并没有概括出民间故事在这些地方流传的实际状况。资料不全问题集中地反映了对民间故事流传十分广泛的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大洋洲的许多国家缺乏深入研究的客观事实。”[1]p366这一点连汤普森本人也意识到并认为经他手完成的“AT分类法”严格说应该称为“《欧洲、西亚及其民族所散居的地区的民间故事类型索引》”[2]。第三是分类方法的见仁见智。按照一般的逻辑规则,同级项目的并列应该遵循同类可比的原则。据此,“AT分类法”将“动物”“笑话”两类并列,实在不能保证两者之间不产生内容交叉的可能(“动物”故事可以有笑话的属性,“笑话”故事也可以由动物故事构成)。而“动物”与“人物”则是可以并列的类别。

其次是对20世纪以来几种中国民间故事类型索引的吸收借鉴。从20世纪20年代末开始,以钟敬文、赵景深先生为代表的民间文学学者就开始了对中国民间故事类型索引编制的探索工作。但因起步摸索,难免简略,旋即为受“AT分类法”影响编制的中国民间故事类型索引所取代。20世纪以来有代表性受“AT分类法”影响编制的中国民间故事类型索引有艾伯华(W·Eberhard)的《中国民间故事类型》(1937年出版)和美籍华人丁乃通的《中国民间故事类型索引》(1978年出版)。这两种故事类型索引各有特点和短长,对中国叙事文化学的参照借鉴价值也有同有异。

艾伯华的《中国民间故事类型》虽然在体例上借鉴吸收了“AT分类法”的格局体例,但在具体的分类名称上与“AT分类法”有很大的区别。其最大的变化就是他纠正了“AT分类法”分类体制非同类并列的问题,代之以同类并列的原则,具体分为普通故事和滑稽故事两大类。普通故事下分“动物”“动物和人”“河神和人”“仙人和人”等十四类,滑稽故事下分“傻子”“机智的人和狡猾的人”等二类。这对于解决“AT分类法”分类体制非同类并列的问题是个明显的进步,但其普通故事下分十四个类别,仍然显得琐碎。其短长优劣对中国叙事文化学均有借鉴作用。

相比之下,丁乃通的《中国民间故事类型索引》虽然在材料范围上大大超过了艾伯华,但因其分类体制完全照搬了“AT分类法”,所以从分类方法的角度说,丁书的意义只是在于它证明了“AT分类法”对于中国民间故事分类的可行性,没有就分类方法本身作出新的探索。

值得关注的是近年出版的祁连休先生《中国古代民间故事类型研究》一书。该书上编为中国古代民间故事总论,下编为中国古代民间故事类型梳理介绍。其下编作者没有命名为中国古代民间故事类型索引,但已经具有民间故事类型索引的属性,可以故事类型索引视之。该书完全抛开“AT分类法”,另起炉灶,以断代的方式将中国古代民间故事分为“春秋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宋元”“明代”“清代”等七个时代,每个时代下分若干民间故事类型。作者明确表示为了客观准确反映中国古代民间故事的全貌和事实,不采用“AT分类法”[3]。此举不但避免了照搬“AT分类法”可能带来的“削足适履”之嫌,而且在身体力行,把学界“西体中用”的惯性扭转回归到“中体西用”的思考方面,与中国叙事文化学有不谋而合的默契。但从中国叙事文化学和故事类型检索的角度看,只顾断代而忽视某些同一故事类型跨越几个朝代的完整连接问题。所以这是中国叙事文化学认为应该系统考虑把横向的断代和纵向的同类故事贯通两者结合起来的道理所在。

以上所述均为民间故事领域的故事类型索引。作为从书面文学角度关注叙事文学故事类型的中国叙事文化学,除了以上民间故事类型索引之外,理应关注书面文学本体的故事类型索引。遗憾的是,这方面可以参照的论著只有台湾学者金荣华先生的《六朝志怪小说情节单元分类索引》[4]。该书分为甲乙两编,甲编受到中国古代类书的影响,按故事内容从天地到人兽物分成46类。乙编则用“AT分类法”的编号方式对甲编故事类型进行对应编排。

可以说,该书试图在两个方面试图打通和融合并取得了一定成功。一是民间文学与书面文学,二是西方的“AT分类法”与中国故事类型分类。该书选用的材料范围为六朝志怪小说,而其中内容又多为民间故事。这种选材和视角对于把学者的目光从主要为口头传承的民间故事转移到书面文学形态的叙事文学故事具有很大的吸引作用和示范作用。此其一,其二,作者一方面以中国式的分类方式对六朝志怪小说故事做了类型划分,同时又将其与西方的“AT分类法”对应排列,展示了一种“以中为体,以西为用”,而又中西兼顾的学术理念,对中国叙事文化学的分类原则又相当的借鉴和影响作用。另一方面,中国叙事文化学的分类方法会在两个方面对其修正和提升。一是该书材料范围有限,只收录了六朝二十种左右的志怪小说,对于更多甚至浩如烟海的中国古代叙事文学文本故事没有涉及。二是没注意到类书分类名称基本以名词性的单词,词组为主(因为类书是给古人提供写诗填词的工具)。这种名词的词组和叙事文学的关注情节是分离的,淡漠的(因为情节所表现的似乎过程,是动词形态)。而叙事强调动作性、过程性,类书分类法不能完全涵盖叙事类型,湮没了故事情节。

鉴于以上情况,中国叙事文化学的叙事文学故事类型编制方案原则大致如下:吸收前人成就,从中国叙事文学的实际出发,创立中国叙事文学故事主题类型索引。

按照“AT分类法”编制的丁乃通的索引共分“动物故事”、“一般的民间故事”等五类,总共2499个故事类型。很显然,从这个类目、子目和各个故事类型中可以看到,这个分类法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民俗性,二是西方性。民俗性是指作为民间故事索引,其中包括的内容自然是以民间文学为主,这自然无可厚非,但口头传承的民间文学之履未必适合书面叙事文学之“足”。西方性是指把中国的民间故事套进西方人所设定的框架中,这也就未免有削足适履之嫌。而且,就这两个索引所使用的文献材料来看,有许多精彩的收录中国民间传说故事的文献他们并没有使用。正因为如此,也就自然会有许多精彩的中国叙事文学故事主题情节模式无法被套进“AT分类法”中。至于中国民间文学之外的文本形态叙事文学作品,这两个索引更是无法囊括殆尽。因此,要编制以中国书面叙事文学为主的中国叙事文学故事主题类型索引,在体系框架上不能照搬“AT分类法”,而是需要另起炉灶。

祁连休《中国古代民间故事类型研究》和金荣华的《六朝志怪小说情节单元分类索引》在分类上也是另起炉灶,并确实以中为体,但由于前面所述原因,我们在其基础上又做了新的探索和尝试。作为中国叙事文化学故事类型索引的先行之作——《六朝叙事文学故事主题类型索引》共分为六类:天地类、怪异类、人物类、器物类、动物类、事件类。下面一边和“AT分类法”做对比,一边逐一介绍各类设类的理由和子目安排的设想。

第一是天地类。经 查西方“AT分类法”中没有设天地自然一类。但从中国神话的实际情况看,它从开始就与天地自然内容密切相关。像“嫦娥奔月”、“女娲补天”、“夸父逐日”等著名神话故事,既是神话传说的经典,也是中国叙事文学的起源因素。众所周知,“天人合一”是中国文化根中深蒂固的观念,由此导致中国叙事文学中产生大量的与天地自然相关的故事作品。丢掉这些故事,无论是对于通俗文学,还是整个叙事文学,都是不完整的。鉴于此,我们单独设立“天地”一类。其中包括“起源”、“变异”、“灵异”、“纠纷”、“灾害”、“征兆”、“时令”等7个小类,34个故事。

第二是怪异类。“AT分类法”设有“一般的民间故事”(或译作“本格民间故事”)一类。其中包含“神奇故事”“宗教故事”“传奇故事”(“爱情故事”)“愚蠢妖魔的故事”四种。这些内容实际上也就大致相当于中国叙事文学中的“志怪小说”和“传奇小说”的相关题材。我们以“怪异”将其命名,内容大致与之相当。这样改动考虑了两个因素。一是“一般的民间故事”这个概念比较模糊和笼统,二是“AT分类法”中缺少独立的人物故事类目,而中国叙事文学故事中人物故事又是重头戏,其数量远远超过怪异故事。所以用“怪异”来概括它们既符合文本材料的实际情况,也会使熟悉了解中国叙事文学故事的人方便识别。同时,设立“怪异类”也是为了和后面的“人物类”形成对照和呼应。此类包括“起源”、“矛盾”、“统治”、“生活”、“异国”、“神异”等22个小类,597个故事。

第三是人物类。“AT分类法”中没有设立单独的人物类,其中“一般的民间故事”中下设“传奇故事”,“笑话”,以及“程式故事”和“难以分类的故事”。这种情况与中国古代叙事文学的实际情况不太吻合。中国古代叙事文学中人物故事数量极多。不仅民间故事中含有很多人物故事,而且大量的作家记录和创作的各种叙事文学形式都含有大量人物故事,堪称为中国古代叙事文学作品的主体。所以理应全面而集中地将这种情况反映在以中为体的故事主题类型索引中。人物类包括“源起”、“矛盾”、“农耕”、“家庭”、“君臣”、“政务”等41个小类,1278个故事。

第四是器物类。“AT分类法”没有单设器物类,但在“一般的民间故事”一类的“神奇故事”下设“神奇的宝物”一类,算是与器物有关。从中国叙事文学故事的实际情况来看,与器物相关的故事虽然很多具有神奇色彩,但也有相当数量的非神奇故事。另一方面,书面叙事文学故事与民间故事在器物题材方面虽有交叉之处,但书面叙事文学故事也有许多独立发展的案例。如“玉镜台”、“麈尾”等。因此从叙事文学故事的全局来看,器物故事应当和“天地”、“人物”、“动物”成为可以类比的并列类目。此类包括“天物”、“造物”、“食物”、“异物”、“怪物”等21个小类,169个故事。

第五是动物类。对于民间文学来说,动物显然是主角,所以“AT分类法”将“动物故事”列为首位。但书面叙事文学故事中的动物故事与民间故事有同有异,这一点与器物故事相似。所以中国叙事文学故事类型索引在设类上与“AT分类法”互有出入。此类包括“生变”、“帮助”、“奇异”、“征兆”、“矛盾”等13个小类,共118个故事。

第六是事件类。“AT分类法”下设“程式故事”和“难以分类的故事”。这种方式对中国叙事文学故事类型索引的编制有一定启发借鉴意义。但本索引设定“事件类”主要还是出于全局的考虑。一方面,前五类都属于围绕名词性词语展开的单元故事,唯独没有以动作和事件为中心的单元故事。另一方面,前五类相互各自独立,那些不同类目主体相互关系的故事放在哪一类都显得欠妥。我们设定“事件类”则同时解决了这两个方面的问题。此类包括“人神关系”、“天人关系”、“人鬼关系”、“战争”、“习俗”等12个小类,719个故事。

  

中国叙事文化学的分类还是一个起步摸索中的新鲜课题,它需要完善,也需要批评交流,盼望海内外方家不吝指正。

  

  

  

【参考文献】

[1] 刘魁立. 世界各国民间故事情节类型索引述评[A]《刘魁立民俗学论文集》[C],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8.



(本文原载《天中学刊》2015年第一期



  


[1] 参见刘魁立《世界各国民间故事情节类型索引述评》,载《刘魁立民俗学论文集》,上海文艺出版社,1998年。

[2]参见刘魁立《世界各国民间故事情节类型索引述评》,载《刘魁立民俗学论文集》,上海文艺出版社,1998年。

[3] 参见祁连休《中国古代民间故事类型研究》第一章绪论,河北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4] 金荣华《六朝志怪小说情节单元分类索引》,台湾中国口传文学学会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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